警惕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風險

發布時間:2020-08-06 13:55:39 信息來源:中建投租賃 閱讀次數:



根據今年最新頒布的《民法典》,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以往,按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種缺少真實租賃物存在的情況可以“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踐中法院通常以民間借貸來認定。

但是,新《民法典》改變了這一處理思路,虛構租賃物將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相當于進一步強調出租人對租賃物真實性核查的注意義務。然而,關于何為“虛構租賃物”,目前還缺少進一步的規范說明??梢赃x取一個涉及租賃物真實性判斷的司法判例,從中切入分析。



案例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建設工程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本案中,原告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了《售后回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所有權轉讓協議》以及《租賃物件接收證明》,并提供了10張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以證明租賃物的存在。被告建設工程公司指出,所提供發票無法與《租賃物清單》(應有25張發票)對應,且10張發票從票面信息就可以看出是假發票,無法證明發票上記載的租賃物存在,同時融資租賃公司未提供租賃物采購合同及付款憑證,也沒有按照《售后回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物上設置所有者標志,拍攝租賃物照片,因此主張租賃物不存在。

盡管融資租賃公司認可建設工程公司關于發票虛假的證據,其與被告簽訂合同時,本意是建立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當時對被告租賃設備造假、實際無租賃物的事實不清楚。

綜合上述事實和證據,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系爭合同項下存在真實的租賃物,且未證明其按照系爭合同約定對租賃物作過標志等事實的成立,雖然原告認為被告存在作假,但原告也未按照系爭合同約定履行審核義務。原告僅向被告提供資金,本案雙方當事人僅存在融資并無融物的事實,不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征?!?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發現,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把是否有真實的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判斷依據之一。融資租賃公司通常作為主張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一方,需要對租賃物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而在常見的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可能不會直接參與租賃物的實際檢驗和交付過程,如果怠于核查租賃物的真實性,則可能面臨合同無效的風險。

所以,《民法典》新規定相當于提醒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需重視租賃物的產權轉移和交付過程,核查租賃物特定化的信息,留存產權轉移、評估、檢查、交付等書面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據,以證明租賃物真實且特定。

具體而言,作為出租人,為規避上述風險,應當在實際工作中注意以下幾點:


·認識到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所有權轉移證明等在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且特定方面的不足,要將租賃物真實且特定作為文件制作、證據搜集與留存的依據。

·審慎核查租賃物是否真實且特定,產權是否真實歸屬于承租人,搜集并固定相關證據。

·妥善完成合同中關于租賃物購買和交付等內容的“規定動作”,按合同要求完成租賃物的所有者標記等。

·加強現場實物檢視、勘驗,適當追蹤租賃物現狀和地點,注意固定證據。


通過以上多種手段加強租賃物真實性核查,可防止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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